浙江義烏市童裝批發衣服工廠
北京冬奧會吉祥物“冰墩墩”成為“頂流”,有人打起拿“冰墩墩”撈一把的主意。最近,江蘇南通一家企業未經授權生產銷售“冰墩墩”T恤被查處。
2月1日,江蘇南通通州區市場監管局十總分局接到舉報,一家企業違規生產印有“冰墩墩”圖案的T恤,并在網上銷售。經過排查,執法人員在十總鎮某村的一個偏僻廠房里,發現了印有“冰墩墩”圖案的T恤樣品50件浙江義烏市童裝批發衣服工廠、“冰墩墩”花型模板20張,以及用于生產的設備3臺,總貨值2250元。據了解,“冰墩墩”圖案是當事人從網絡上自行下載并印制的,沒有得到相關授權。
據相關執法人員介紹,出于宣傳冬奧會目的,非營利性自制“冰墩墩”不構成侵權,但是歪曲、篡改“冰墩墩”的形象屬于侵權行為。另外,按照著作權法,通過贈送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復制件可能涉嫌侵權。
對于這個問題,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、教授黃武雙分析道,近日剪紙、花饃、橘子等各種版本的“冰墩墩”不斷出現,這些行為不構成侵權。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,為個人學習、研究或者欣賞,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,屬于合理使用。但如果是將上述復制作品用于銷售的,則侵犯了著作權。黃武雙表示:“如果未經授權,擅自生產、銷售玩具、玩偶,違反了著作權法的規定,具體而言就是侵犯了‘冰墩墩’作為作品的復制權和發行權。將其用于T恤等周邊產品違反了著作權法和商標法的規定,因為作為‘冰墩墩’的商標本身就是一件美術作品,因而違反了著作權法;此外,將‘冰墩墩’作為商標出現在T恤上,又違反了商標法的規定,導致消費者對產品來源的混淆。”